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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中大工会〔2021〕122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会会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管理,依照《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困难教职工帮扶办法》(粤教工〔2017〕65号)、《中山大学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规定》(中大人力资源〔2020〕12号)及《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精神,本着“困难帮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工会会员的困难帮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及管理原则

(一)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按照年度预算划拨到工会的福利费。

(二)困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会会员生活困难补助。

(三)困难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当年节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补助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补助对象为在职工会会员

1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2校级经费聘请的合同聘用在职人员;

3博士后、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等在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

1.一类困难补助

(1)会员本人罹患学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病情特别严重、初次申请的;

(2)会员本人患病长期卧床或一定程度失智,生活难以自理的;

(3)会员本人因故去世的。

2.二类困难补助

(1)会员本人患病,病情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或治疗后居家治疗、康复超过30天的;

(2)会员本人重大疾病复发,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会员配偶(或子女)重大疾病首发,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会员本人父母重大疾病首发,会员本人和配偶、子女人均收入较低,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三类困难补助

(1)会员本人重大疾病的后续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会员配偶(或子女)重大疾病的后续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会员本人和配偶、子女人均收入较低,因本人父母重大疾病的后续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会员本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

4四类困难补助

(1)会员本人或配偶因病长期待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2)各类收入较低的生活困难会员。

5不在上述范围且情况特殊,经学校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的。

6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

(1)一类困难补助标准为5500-10000元;

(2)二类困难补助标准为3500-5000元;

(3)三类困难补助标准为1500-3000元;

(4)四类困难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三)工会会员每年只可申请一次。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工作流程

每年年中和年末校工会发布通知。二级工会对符合上述四类困难工会会员的实际收入及困难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致困的,提供病历资料或相关证明。二级工会提出给予补助会员的名单,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后填报《中山大学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申请统计表》(附件)报校工会,经学校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讨论及审定工会会员困难补助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及材料备案。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工会在职教职工特困补助管理办法》(中大工会〔2016〕9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 中山大学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申请统计表.doc
  • (发布时间: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