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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积极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今年3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意见。省总工会于43日发出《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组织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发动广大职工认真讨论《劳动合同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工会对此十分重视,于47日下午在南校区梁銶琚堂第一会议室召开了2006年第二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会上,罗永明常务副主席传达了全国人大办公厅和省总工会通知精神,部署了我校开展征求《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的工作,要求各分(直属部门)工会迅速将全国人大办公厅和省总工会的通知精神以及《劳动合同法》传达到广大教职工,动员有条件上网的教职工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讨论,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至校工会。

414下午,学校统战部和校工会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我校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侨联负责人参加。座谈会由校党委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刘美南主持,校党委书记郑德涛出席了座谈会。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将《劳动合同法》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我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制定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她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会上,大家认真讨论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并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

1.在《劳动合同法》中定义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但事实上,兼职、勤工俭学、退休返聘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这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应该明确。

2.在第三十四条列出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文中,没有把如劳动模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公众人物包括进去,有欠妥之处。

3.在第二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条款里,强调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这里忽视了一种情况,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原合同所约定的薪酬可能会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劳动报酬的自动变更,若要劳动者再次与用人单位协商,事实上会产生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

4.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凡缴纳满1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把“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中一种情形,让人容易产生劳动者交满15年养老保险费时,劳动合同就会被终止的推论,希望条款应该写得更清晰。

5.很多工伤事故都发生在试用期,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致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没有保障,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的条款。

6.现时很多单位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于劳动者的身份不同,同一岗位正式工、合同工、临工等收入差距很大,使得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出现不和谐因素,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定立相应的原则,逐步缩小同工不同酬的差距,最终达到同工同酬。

7.《劳动合同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建议增加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条款。

最后,与会者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总体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律草案,赞同人大应尽早立法,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制度;同时也盼望政府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法律全面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会后,校工会整理与会者的意见,并直接提交给全国人大办公厅。

(校工会 王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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