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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加强我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在总结教代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拓宽校领导和教职工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要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校党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在21世纪初把中山大学建成居于全国一流大学的前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机构改革方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方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职称评审原则和办法、干部聘任考核办法等。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干部。
1.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由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实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由教师、职工、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和校工会等若干人组成;
2.   评议对象:校级领导;
3.   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4.   评议形式:评议对象向教代会述职,由各代表团为单位,在对评议对象进行背靠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的形式进行评议;
5.   评议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   评议结果除了报校党委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本人见面,同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7.   教代会评议干部要形成制度。任期内要进行两次,民主评议干部应列入学校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要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代表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题案,并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研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尊重教代会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改的,须征得教代会或其常设委员会的同意。教代会必要时可根据教职工的意见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汇报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和构成。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两届。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条    代表因故(如出国未归、调离学校、退休和病故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影响所在代表团的工作,原单位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应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确认,并报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题案;
(三)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改革,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积极主动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敢于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有损学校名誉和利益的事不做,顾大局,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为四年一届(与行政换届同步),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代表团说明原因。遇有重大问题,常设委员会会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大会的否决权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代会常委和部分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先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交团长会议讨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教代会团长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工作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批;
(二)组织筹备召开教代会年度会议;
(三)教代会闭会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并将题案落实情况报党委作为考核单位和单位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个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不定期召开团长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就学校热点问题或学校某项重大问题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咨询座谈、校长恳谈会;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和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学校各级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推荐;
(六)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依法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
(七)督促有关部门整理教代会期间的文件、资料,正件移交学校档案馆,附件留校工会存查;
(八)处理校代会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如下工作委员会
(一)科教工作委员会;
(二)题案工作委员会;
(三)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
(四)住房工作委员会;
(五)财务、福利工作委员会。
 以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附后。
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大会通过聘任。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并每年向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代表团,应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建立二级教代会,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山大学教代会第五届教职工代表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山大学教代会常设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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