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摄影协会章程(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山大学摄影协会"简称"中大影协",英文译名"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山大学教育工会属下的全校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艺术团体。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南,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全校摄影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quot;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组织摄影爱好者从事摄影艺术创作,鼓励摄影爱好者投身于社会建设,勇于创造,为促进我校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为全校摄影爱好者建设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园地。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普及、推广摄影术,发展、壮大摄影队伍。
第六条 鼓励和组织摄影爱好者深入生活,开展摄影创作和摄影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从事摄影技术技巧的学习与提高,对优秀的摄影爱好者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摄影艺术沙龙,筹办有关摄影展览,出版摄影画册,举办摄影赛事,建立、维护摄影交流网站。
第八条 积极支持广大师生员工业余摄影活动,组织、帮助、鼓励、引导摄影爱好者开展创作活动。
第九条 建立、加强与校外摄影组织的联系,开展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条 积极配合学校其它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专长和智慧,搞好图片宣传、报导和历史图片资料的征集、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本会的性质和发展需要,适当开展有偿营业性活动,以解决本会的正常开支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中山大学的摄影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与本会的建设,对本会理事会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优先使用本会提供的器材、场地等权利。
四、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照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给予会员支持和保护。
五、有退会的自由。
六、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向本会交纳会费。
七、支持本会工作,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一、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未经本会许可,假借本会名义擅自开展活动,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四、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者,本会对其即停止发放资料、讯息等;超过二年者,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本校摄影事业的海内外摄影家和各界朋友,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可以加入本会为"会员",或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组 织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当选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九条 主席团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7名和主席团其他成员若干人。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人选由校工会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校工会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均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次数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领导成员应尽心尽力,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如确不称职者,可经主席团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校工会审查批准进行撤换。
第二十三条 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聘请关心、支持本会摄影事业的校内外和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摄影家以及对本会作过重大贡献的老会员担任本会名誉主席、荣誉顾问、顾问。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支持、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山大学摄影协会会址设在中山大学南校区教工活动中心三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之解释权属理事会。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004年10月9日)
(发布时间:20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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