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大学“女教职工文明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直属部门)工会女教职委:
我校创建“女教职工文明岗”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党政工的大力支持,在女教职委委员和女教职工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女教职工素质的提高和推动基层女教职工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加强“女教职工文明岗”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女教职工在岗位建功立业,我们制定了《中山大学“女教职工文明岗”管理暂行办法》,望你们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实施这个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我校“女教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与时俱进,不断深化。
附:《中山大学“女教职工文明岗”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山大学“女教职工文明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中山大学“女教职工文明岗”的指导和管理,使建岗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真正成为广大女教职工创造新业绩的有效平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女教职工文明岗”是指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领域中,以女教职工为主,业绩比较显著,具有先进示范作用,并符合“文明岗”条件的集体、岗位。
第二条 “女教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以提高女教职工素质为目标,以提高岗位技能和创造岗位业绩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促进女教职工在岗位成才,岗位建功。
第三条 “女教职工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妇女“九大”精神,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引导广大女教职工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发挥聪明才智,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多作贡献。
第二章 “文明岗”条件
第四条 学院、医院、系、所、室、中心等单位,女教职工人数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第五条 “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条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建岗目标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岗”成员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七条 “文明岗”成员自信自强,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取得比较好的业绩。
第八条 诚实守信、团结协作,服务师生,受到公众好评,在本单位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校级“女教职工文明岗”的创建,实行申报制,由各创岗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工同意后,向校工会女教职委申报,并对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条 各申报岗在自查的基础上,将创建“女教职工文明岗”申报表,以及岗位事迹材料(文字约1500字、图片等)报送校工会女教职委。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岗负责人在校院女教职委委员会议上,交流本单位“女教职工文明岗”创建情况,相互启迪,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校工会女教职委组织各分工会女教职委主任和直属部门工会女工委员检查验收申报岗,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校级“女教职工文明岗”每两年评选一次,达标岗由校工会女教职委于当年召开大会,统一进行表彰和授牌。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文明岗”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以此进一步推动文明岗建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创建“女教职工文明岗”活动是调动女教职工办学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女教职工工作上水平的有效形式,各级女教职委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
第十七条 “文明岗”由所在分工会的女教职委进行管理,采取自我测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校级“女教职工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岗位,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文明岗”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
第二十条 创建“女教职工文明岗”活动的开展需要上下共同努力,争取各单位党政工组织的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女教职工自身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单位在确保创建质量的同时,要不断增强文明岗成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使其永葆新鲜活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工会女教职委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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