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中大工会〔2014〕53号
各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附属医院工会,产业集团工会:
经中山大学第三届女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现将《中山大学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中山大学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女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女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女代会”团结和带领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点,以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已任,保护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培养女教职工人才成长,促进女教职工的平等参与和共同发展。
第三条 “女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听取、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女教职工委员会暨“女代会”工作报告、“女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第五条 讨论、审议与女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向“双代会”报告。
第六条 围绕女教职工广泛关注的关系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代表意见,开展讨论或调研,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选举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双代会”女性代表自然成为“女代会”代表。
第九条 “女代会”代表任期与会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女代会”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在校的女性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两院院士;学校党政工女领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的女性主要领导,非正式代表的各二级工会女职委主任或女工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省级以上民主党派主要女性负责人,上一届已离退休的女性校党政领导,上一届女性校工会委员和上一届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特邀或和列席代表参加“女代会”会议及分组讨论,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女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女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女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女代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女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女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女代会”决议,完成“女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女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女代会”工作小组承担,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承担。
第十四条 “女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女代会”的选举、表决和各项议案,须获“女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女教职工委员会或1/3以上“女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女代会”。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十八条 “女代会”换届大会由女教职工委员会向校工会提出召开“女代会”的报告,经校工会审核批准,成立“女代会”筹备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女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小组由学校女性领导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女代会”的通知,或由学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女代会”的请示;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院两级女教职工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女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 在二级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女教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五)在“女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开展“女代会”提案征集工作;
(七)开展“女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女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女代会”届中会由女教职工委员会向校工会提出召开“女代会”的报告,经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女代会”届中会的筹备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工会发出召开“女代会”的通知;
(二)其他筹备工作同本规程第二十条第(二)、(五)、(六)、(七)款。
第三节 换届大会的预备会议和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换届大会预备会程序如下:
(一)听取“女代会”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女教职工委员会就上一届“女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校、院两级女教职工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三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女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校党、政、工主要女性领导和各方面的女性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四节 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 “女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作女教职工工作报告;
(二)“女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人作“女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三) 代表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主席团(校工会)根据代表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四)根据需要,安排分组讨论女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进行大会相关决议、决定的表决和相关选举工作,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节 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属“女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女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向学校“双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
第二十八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女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经“女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十条 “女代会”闭会期间,对涉及学校与女教职工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与女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临时召开“女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属于“女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应由女教职工委员会主持召开校、院两级女教职工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女代会”确认。
第五章 组织建制
第三十一条 “女代会”设常设委员会,接受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的指导,与女教职工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女代会”常设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女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承担“女代会”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女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女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女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女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二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女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女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工会汇报;
(五) 起草与女教职工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校规章制度,并提交“双代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女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立档保管工作;
(七)完成校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女代会”下设“女代会”提案工作小组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女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女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由“女代会”工作小组提出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女代会”提案内容应针对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体现女教职工工作特点。征集的“女代会”提案经整理后移交“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案的提出、审核、立案、处理、答复,与“双代会”提案工作规程相同。对关系女教职工权益的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为“女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山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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