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工会会议管理规则

2020-10-05

中大工会〔2020〕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会议管理,进一步落实“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效率”工作要求,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中山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关于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工会会议主要包括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由校工会举办的全校性会议,按照学校《全校性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一)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召开主席办公扩大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二) 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由全体在岗人员参加。

(三) 专题工作会主要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进行研讨,一般由校工会领导、经办人等参加。

第三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是学校工会集体议事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学校工会职责任务,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
         (二)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制定学校工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审议、决定学校工会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
         (四)审议学校工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讨论、通报学校工会重要工作进展。

( 六) 讨论提出本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补充及岗位调整事宜的意见建议。

       (七) 讨论提出本部门涉及职工奖惩、职工福利、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八) 讨论提出本部门资金安排的意见建议,包括年度重点项目预算、业务专项经费预算,以及追加或变更预算;讨论提出本部门50万元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及经费使用变更的意见建议。

       (九)其他需要提请主席办公会审议和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部门、岗位职责任务,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

(二)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三) 通报、执行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

(四) 职工年度考核及民主测评。

(五) 结合部门岗位工作手册,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 按规定需通过全体大会听取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全体参与、知晓或表决的事项。

第六条  专题工作会内容主要包括:

(一) 业务工作进展汇报或具体工作事项研讨。

(二) 其他需要专题讨论的工作事项等。

 

第三章  会议召开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常务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专题工作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七条  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由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常务副主席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形成的会议备忘由常务副主席审定、签发。

专题工作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副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主席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提出,报常务副主席确定。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大会议题由常务副主席确定。专题工作会的议题,由主管副主席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  凡需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常务副主席与分管副主席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主席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要求

 

第十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决策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工会常务副主席请假,并对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通过邮件等方式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常务副主席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记录与归档

 

第十四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需指定专人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人。会议记录内容要清晰、准确,真实完整反映会议情况,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结论、责任人及办理时限。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详细记录表决的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数。

第十六条 根据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由工会常务主席审定、签发,报送主管校领导;并告知相关人员需落实或知悉的事项。

第十七条 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备查工作。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八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形成的决定,一般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岗位主管组织落实,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的除外。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应及时向工会主席或工会常务副主席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提请相关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协调岗负责主席办公会的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工会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汇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2020年8月1日经中山大学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