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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04.03第一稿; 2009.05.04第二稿;2009.06.05第三稿;2009.06.16第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倡导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已(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或在中山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其发表的成果应由署名人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我校合作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学术成果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
(六)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七)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予以说明。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包括文科、理科、医科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关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并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长办公室;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社科处、科技处、医科处。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向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依据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作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所)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调查工作小组。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举报。举报者应提供检举书,并应具体指陈检举对象、内容及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报告。
(二)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直系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启动调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调查委员会向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仲裁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有关部门调查,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
                  二OO九年****

(发布时间: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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