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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大党发〔2019〕17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4次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中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系)、附属医院(单位)、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产业集团等单位(统称校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和工代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可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简称二级“双代会”。

  第三条 教职工不足100人的校属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制度(简称“双会”制度)。教职工100人以上的校属二级单位,建立“双会”制度或“双代会”制度;

“双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双代会”制度相同。

校属二级单位建立的“双代会”制度和“双会”制度统称二级“双代会”。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是校属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二级“双代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属二级单位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二级“双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等组成人员。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二级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本单位工会开展工作、建设教职工小家情况,评议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五)选举和补选本单位出席学校“双代会”代表;

(六)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等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合同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二级“双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四)公正公道,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一条 代表的名额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人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在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人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在10001人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人至180人;会员少于100人者,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学科研及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代表为主体的原则:学院(系)、附属医院的“双代会”,教学科研或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四)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二级“双代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代表名额,将代表名额分配到以工会小组等组成的选举单位。

(三)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选举单位二级“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二级“双代会”代表。

(四)正式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选举单位的投票人数应超过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选举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六)按选举单位建立二级“双代会”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一人。

第十四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可以邀请非二级“双代会”代表的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二级“双代会”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组)的分组讨论,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六条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二级“双代会”代表团(组)之间调动的,其代表身份自动转入新的代表团(组)。因代表调动,原属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少于3人时,可以按调动人数补选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离职、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属代表团(组)出现代表名额空缺,可以按空缺名额补选代表。

第十八条 代表有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应当及时撤换、更换代表。

撤销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半数教职工同意,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补选、增选代表,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的相关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并在下次二级“双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三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双代会”决议,完成二级“双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代表团(组)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3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工会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二级“双代会”的代表人数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组织和二级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二级“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双代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二级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二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换届大会由二级工会和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提出召开二级“双代会”的报告,经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核批准,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本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二级“双代会”的通知,或由本单位党组织批转工会关于召开二级“双代会”的请示;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二级“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二级“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在选举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二级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二级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在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二级“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换届大会预备会程序如下: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二级“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五)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就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等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三十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二级“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以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节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单位工作报告;

(二)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单位财务工作报告;

(三)二级工会负责人做二级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代表团(组)就会议报告和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进行讨论并向主席团或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主席团或本单位党组织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进行表决;

(七)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本单位党组织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 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属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二级“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主席团或二级工会、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对各项议题审议情况起草决议,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二级“双代会”复议。二级“双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项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二级“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经二级“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以及在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提请下次二级“双代会”确定。联席会议由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二级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二级工会主席、二级“双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章 机 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若干人;二级工会委员会可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二级工会委员会和二级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由相同人员组成。上述委员会由二级“双代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中山大学工会组织实行“校工会-二级工会(分工会或独立法人工会)”建制管理。二级工会组织建设按学校党委建制原则,凡建立二级党组织的单位应建立分工会,附属医院、产业集团等独立法人单位应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二级工会管辖内的单位可建立若干工会小组。

第四十一条 二级工会均设委员会。分工会设委员3-7名,委员数一般应该为单数,如果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可增至9名;附属医院工会、产业集团工会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委员人数。

第二节 专门机构设置

 第四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二级“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二级“双代会”负责,在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下完成二级“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召开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组)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和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当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办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为工会、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附属医院、产业集团等)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其下属单位可分别建立“双代会”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大党发〔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