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文件 > 学校规章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中大党发〔2019〕18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4次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保障教代会代表、代表团和教代会相关职能机构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代表团以及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专属机构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经审核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提案征集、立案,提案交办、办理,提案督办、落实,提案的宣传、评估,以及提案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以方式灵活、内容丰富、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在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协助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依靠教职工办学,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实现教职工民主权利,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提案的积极作用,为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当届教代会代表组成,经全体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实行任期制。届内成员若需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名单,并报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检查、督促提案受理单位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五)根据开展提案工作需要提出提案工作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六)开展提案工作相关的培训和调研;

(七)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办理工作评估意见、“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等提案工作表彰推荐意见;

(八)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七条  校工会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文、办会工作,完成提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承担提案工作的宣传、公示和提案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与提出

第八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启动提案征集工作。提案的征集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截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延至教代会召开期间。

第九条  提出提案的主体为当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教代会代表团,教代会各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及教代会指定的专项工作组,合称提案人。

(一)以代表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教代会代表3人以上联名提出,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二)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的提案,必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名,加盖同级党组织公章,注明集体提案;

(三)教代会各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专项工作组提出的提案,必须由相关组织负责人签名,注明集体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当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学校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选题进行资助,让提案人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提案。资助经费从提案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格式和要求:

(一)提案应当按规范填写在教代会统一提供的提案表上,可同表附页补充。纸质提案要求字体工整,提案人及附议人须亲笔签名。

教代会正式代表可通过网络方式提交提案。网上提案须以提案人中山大学自动化办公系统NetID身份登录校务管理系统,在“教代会提案”栏目中通过教代会网络提案平台提交。

教代会不接收通过其他网络渠道提交的提案。

(二)提案应当为一事一案,且具备以下三项构成: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四章  提案的审议与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提案工作的要求对提案的征集与受理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提案还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议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审议工作会议,听取校工会关于提案征集与受理情况的报告;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提案立案、一般意见、转为教代会议案、无效提案等决定:

1.属于以下情况,视为不符合提案基本规定的,为无效提案:

(1)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案人非教代会正式代表。

2.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成为教代会提案: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具有可操作性;

(4)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提案基本格式要求,提案写作规范。

3.属于以下情况,未达到立案条件的,作为一般意见,提出转送相关单位:

(1)提案提出的问题,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或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

(2)提案内容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论证不充分;

(3)提案提出的问题,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已经或正在推动相关工作;

(4)属于个案或某单位、某职能部门内部事务,非学校工作层面的事项,在基层单位组织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5)往届、往次教代会已有相同、相关、类似提案,并已经得到答复;

(6)不能完全符合提案征集工作要求、提案基本格式要求的提案。

4.涉及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全体教职工重大利益及重大关切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提出转为教代会议案的建议,提交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校工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汇总,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提案审议情况,经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最终确定教代会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交办

第十五条  提案的交办是指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教代会提案和作为一般意见处理的提案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工作。提案的交办采用会议交办和通知交办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提案的会议交办指由学校召开教代会提案交办工作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将提案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学校教代会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会议由学校领导主持,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通报当次会议提案征集、审议、立案情况,提出办理工作的时限和要求。

(三)协商、研究确定承办单位,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对需协同办理的提案,应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起草,并负责答复。如工作需要,也可联名答复。

(四)办理交接手续。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理由。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通知交办指提案办理过程中,需重设、新增办理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形式交办。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和意见反馈

第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办理指承办提案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部门的职责,对教代会提案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教代会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合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为合办。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提案工作承办单位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案办理的实施方案和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答复文件的内容、格式要逐件审核,严格把关。提案的答复文件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后,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期限为提案送达承办单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间内做出处理,并将办理意见、落实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回复。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办理和答复的教代会提案,承办单位应书面说明不能按时办理、答复的原因,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分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分别作出答复;对合办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先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合办答复。合办答复及协办意见应同时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合办答复应抄送协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提案答复意见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送提案者,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提案者应就提案办理结果是否满意进行表态,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对办理情况提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和掌握提案的处理情况,可再次商请提案承办单位研究答复;需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补充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再次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提案处理工作走完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和提案者意见反馈整个工作流程,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可作出提案办结决定。结案后的教代会提案按提案编号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采取通知督办、现场督办、电话催办、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提案承办单位的督办力度。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在督办过程中,可要求承办单位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征询提案人的意见,共同协商提案办理落实的有效措施;注意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教代会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人已经明确的各项工作措施,需要一定时间落实的,提案工作委员会采取跟踪督办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促进提案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山大学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相关规定,综合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提出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推荐意见,报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经公示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提案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差旅、劳务、咨询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对于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搁置提案办理、办理质量效果差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指出、纠正,情况严重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起草《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经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强化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教代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积极办理提案取得的成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修订)》(中大党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发布时间: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