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党发〔2019〕16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4次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学校建立和完善“双代会”制度。
第四条 “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调研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七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评议学校工会开展工作情况,评议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拓宽教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校情通报、“双代会”代表团讨论意见反馈会议、“双代会”代表听证会、教职工代表调研等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等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是中山大学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双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四)公正公道,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条 代表的名额
根据我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代表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因学校事业发展,代表人数确需突破500人,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总数不超过600人。各二级工会的代表名额在“双代会”换届工作中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学科研及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代表为主体的原则:“双代会”教学科研及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及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学院(系)、附属医院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代表由各二级工会,各附属医院工会,产业集团工会(以下统称二级工会)直接选举产生。
(一)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二)“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15%,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二级工会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二级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以各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双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代表人数低于3人的选举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由联合代表团推选出团长,具体组成方式,在“双代会”换届工作中制定。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双代会”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主要领导以及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产业集团的正职领导;二级工会主席、附属医院工会专职副主席;在校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两院院士;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省级以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已离退休的校党政领导和上一届校工会委员。
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五条 代表因工作需要调入校属其他单位,其代表身份自动转入新单位代表团,代表新单位行使代表职责,接受新单位职工监督。因代表调离,原属代表团代表人数少于3人时,可以按调离人数补选代表。
第十六条 代表调离学校、离职或退休,原属代表团出现代表名额空缺,可以按空缺名额补选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不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罢免、更换代表。
罢免代表资格由所在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校工会审定。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单位教职工人数显著增加,可向工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增选“双代会”代表,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九条 补选、增选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程序进行,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并在下次“双代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双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换届会议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双代会”的代表人数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经学校、学校工会、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双代会”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等,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和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在二级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换届大会预备会程序如下: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六)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三十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节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一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校工会负责人做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学校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文件提交大会征求意见;
(七)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主席团(校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 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闭会期间因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的决议结果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
第五章 机 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由相同人员组成: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即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即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双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女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双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与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双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双代会”代表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五)负责工会、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双代会”或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负责“双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节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工作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四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
(二)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三)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四十九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推选产生,成员应为当届教代会代表。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章 校属二级单位“双代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双代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校属单位的建设与发展,学校推动校属二级单位建立“双代会”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不足100人的校属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制度(简称“双会”制度)。教职工100人以上的校属二级单位,建立“双会”制度或“双代会”制度;
“双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双代会”制度相同。
校属二级单位建立的“双代会”制度和“双会”制度统称二级“双代会”。
第五十三条 二级“双代会”是校属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二级“双代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属二级单位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中山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中大党发〔2016〕4号)、《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大党发〔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