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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三)研究处理特殊问题;
(四)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五)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 补助对象

 
第七条  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按第十条计算个人自付费用总额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一)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二)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瘫痪、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重度烧伤;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20.原发性心肌病;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严重中毒;
23.重大创伤。
        如申请者所患疾病不在上述条款之列,则由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批准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条  补助金额根据自付情况,按如下比例计算:
(一)补助对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按公费医疗或医保规定按比例个人自付的费用,补助70%;
(二)补助对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按学校公费医疗或医保规定属于个人全自付费用包括治疗性自费药品、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以及限额报销项目超限额部分,根据自费情况分段计算。全自付费用分段如下:
1.自付费用30,000元及以下,补助30%;
2.自付费用30,001元-90,000元,补助40%;
3.自付费用超过90,000元,补助50%。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如病情严重或特殊,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在学校公费医疗及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以外的境内正规医疗单位或药品售卖单位购买特殊治疗药品的费用,提供医生证明、医疗收费单据或发票,在50,000元限额内按第十条第(二)款计算补助金额,其中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费用按不高于5,000元作为核定全自付费用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每一位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补助金额不高于150,000元,在职期间补助金额上限为300,000元。特殊情况,申请者所申请的补助金额超出上述数额,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补助资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每一位补助对象初次患重大疾病或恶性肿瘤复发(含转移)提出补助申请,经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讨论,给于补助5000元,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之内;补助对象可以根据治疗费用情况隔年再次申请,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讨论是否予以补助及确定补助金额。(本条规定由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补助对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提供经公医办审核的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四)补助对象属于参加职工医保的,根据医保规定分别如下:
1.在广州市治疗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及广州市社会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
2.在医保部门零星报销的,提供经医保部门审核回执原件,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住院医疗清单;
(五)全自付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票据原件及医生证明。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按以下流程做好审批及补助金发放工作:
(一)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学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单据、申请补助金额、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合计、全自付费用合计等进行审核,并加盖审核章;
(四)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审批,并通知财务处发放补助;
(五)财务处在收到通知后,将补助金转入补助对象领取工资的银行账号,并通知学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校工会),由校工会通知补助对象。
第十六条  申报、审核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二)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三)对提供不实信息者(或单位)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医办根据公医系统每年分析统计享受公医医疗职工自费情况,汇总职工自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情况报校工会。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提出补助申请的,由校工会统一提交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第五章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山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颁布之日前发生自付费用仍执行原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补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非在编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