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教工〔1998〕10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教育工会: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教工字〔1997〕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教师休养活动经费,由所在学校,办学主管单位、参加人员共同负担。各市可自行商定各方负担经费的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适当加大补贴比例。
二、各市、县教委、教育局、教育工会组织的少数优秀教师的暑期活动和休养活动经费,主要由组织单位和学校负担,个人可适当承担少部分。
附:国家教委、中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见前一篇)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发布时间: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