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维护职工身体健康——我校出台《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学校制定并经中山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审议的《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获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并将开始为期一年的试运行。
《办法》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学校专门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审批工作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公医办的代表组成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具体执行,该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办法》规定,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以及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及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办法》规定,补助标准以累进法计算:自付费用20000-30000元者,补助20%;自付费用30001-60000元者,补助30%;自付费用60001-90000元者,补助40%;自付费用90001-120000元者,补助50%;自付费用超过120000元者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上限为100000元。
《办法》规定,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满一年。补助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关的单据和证明,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及门诊或住院医疗清单。
《办法》表示,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补助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非在编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补助办法。
本《办法》从起草到成文过程中,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先后进行了八次修稿。
早在2009年4月,校领导就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建立教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投入专项经费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的建议。并要求校工会开展调研,提出报告。校工会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要求,成立了由校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人事处、财务处、岭南学院保险专家以及教代会相关提案人组成的教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与互助调研小组,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于2009年11月完成调研报告报校领导。
2010年3月22日,校领导指示校工会起草具体操作方案。3月25日,校工会完成《办法》(第一稿)的撰写工作,次日即发送人事处、财务处征求意见。4月12日,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办法》进行专题讨论和修改。校工会在根据各方意见和继续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办法》又进行了四次修稿,并于2010年4月28日提交中山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审议。教代会代表认为,《办法》的制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办法》体现了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是对弱势群体(特别是把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也列入补助对象)的认同和关怀,是一个很好的人文关怀制度。希望《办法》能尽快实施,对发生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职工,要加大补助力度,适当提高年度补助上限。
2010年5月7日,校工会根据各教代会代表团对《办法》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共45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办法》进行了第六次修稿。5月31日至6月2日,校工会根据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又对《办法》进行了第七、第八次修改和完善,最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形成了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