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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2004年5月28日中山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 制定提案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1、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工作,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2、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负责的单位,可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3、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4、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合符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八条  提案内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之外的问题。

2、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格式

()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 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份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 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 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时间

()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

()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进行,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完成。

() 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审核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 召开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发提案征集通知。

() 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 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 发提案表。

第十二条  提案审核

    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提案分类

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A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B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C类:拟不予受理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与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

1、听取教代会秘书长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对A类提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 该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

(2) 不能立案的,归到B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3) B类、C类的提案进行复审,以避免遗漏。

(4)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汇总立案的提案,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审核报告》。

(四)向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工作情况。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的意见或建议,修改《提案审核报告》。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核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由学校召开与提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

()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  提案的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  教代会秘书长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答复

()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向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 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校工会存档,并将复印件送交主提案人。

()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 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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