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送一份爱心 为自己留一份关心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2004年版)
第一条 投保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女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均可参加本保险计划。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参加本保险计划必须是广东省保障互助会会员,尚未发现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他各种癌症的女职工。
第三条 投保办法
参加本保险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投保单位须有60%以上女职工集体参保,保险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行政与个人共同负担。投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或女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每期为三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三年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只可投保一次。
第五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每保险费50元,保险金额人民币15000元。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50元)或多份,但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45000元。
第六条 保险责任
首次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被保险人自保诞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可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条 续保
1、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
2、 续保新增加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第八条 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二条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
2、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第二条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
3、 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4、 被保险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60周岁的;
5、 医疗误诊。
第九条 投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八条第3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组织与广东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共同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申请给付应提交以下单证:
1. 经投保单位盖章的“投保单”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被保险人赔付申请书;
4. 被保险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例案的委托书;
5. 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证明;
6. 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证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确诊为保障范围的四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险给付,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被保险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医疗互助保险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计划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计划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校工会 陈卫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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