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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十项基本权利


编者按: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依法建立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了配合学习贯彻《劳动法》,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校工会根据《职工劳动法律手册》1(页脚:注1陈文杰、韦名编著,花城出版社200312月版)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汇编成本篇法规介绍文章,以飨读者。
作为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明确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十项基本权利:劳动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签订合同权、劳动保护权、特殊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民主权。
 
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就业有五项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2)相互选择原则,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3)竞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对于妇女劳动就业权,《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劳动就业上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能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标准工作日的具体规定为:从19955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时间包括:(1)日休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2)周休息。也叫公休假日休息,指劳动者在l(7)内,享有的以“日”为单位的休息。(3)法定节假日休息。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4)探亲假休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5)年休假休息。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保留工作、保留工资的一定期限的连续休息。
        国家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进行严格限制,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报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报酬泛指劳动者因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一切物质补偿,即除了直接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的报酬外,还包括基于其他法律行为(如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出版著作等)而获得的酬金。狭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直接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的种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工资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照规定参加劳动而作为劳动报酬领取的、由该用人单位定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者的工资有最低保障。《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也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
         《劳动法》明确了工资的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要按照劳动法律或合同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主要有:法定休假时间的工资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签订合同权
        签订合同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签订合同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制度,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首先确立了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制度的基本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应当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个部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为:(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也称为补充条款,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除法定条款以外而另外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劳动法》又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职工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未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合同,集体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可行性。集体协商可以是一种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企业工会可以与行政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以及时化解矛盾,保持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
        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和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对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
        劳动保护工作贯穿在生产劳动的整个过程,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第一,控制和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清洁生产,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第二,控制和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不卫生因素,减少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第三,搞好劳逸结合,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使劳动者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劳动热情;第四,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保护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部分:劳动保护管理、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
        (2)职工有权利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
        (4)职工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5)职工对因企业的危险因素或有毒有害因素造成安全和健康遭受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起重要作用:
        (1)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2)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殊劳动保护权
        特殊劳动保护权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才享有的劳动权利。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劳动时间等方面的保护。
        劳动安全方面,女职工在经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得到保护,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时间方面,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补充,是指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术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是保证社会劳动力能够胜任职业岗位技术要求而进行的专业训练,是非普通教育的一部分。
        职工要积极参加培训:(1)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2)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4)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社会保险权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对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被保险人,由于非本人原因,就业之后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者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病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一项专门保护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女职工由于生育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分娩及其前后,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工资或生活补助等。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享有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专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法人和劳动者,在劳动立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职工有下列劳动纠纷,可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可分为四个基本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
        调解,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程序,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审判之间,即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诉讼,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主权利
        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和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主人翁的身份,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要求,是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体现。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通过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教代会行使下列四项职权:
 (1)  审议建议权。所谓审议建议权是指教代会有审查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的权力。其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方针和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奖酬金分配办法/岗位津贴实施方案、教职工职称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
 (3)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集资建房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   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根据评议结果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工作。
教职工还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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